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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說明的主要功能是對商標申請做出必要的補充說明,“附加功能”是申請人與審查員交流的重要紐帶?!吧虡苏f明”作為申請書上相對可以自由發(fā)揮的欄目,自然會花樣百出,也魚龍混雜。使用得當可“四兩撥千斤”,試圖投機取巧則可能 “弄巧成拙”。
一、“商標說明”的錯誤打開方式
申請人或代理人故意歪曲描述商標圖樣,“指鹿為馬”,試圖誤導審查員,逃避被引證相同或近似商標駁回。然而,商標審查是以商標圖樣為準的,申請人在商標說明欄主張圖樣表達的含義,審查時僅作為參考要素。下面舉例說明:
申請人商標說明為:此商標英文“SREEN”無中文含義。該商標圖樣通常會被認讀為“GREEN”,故審查員引證了近似商標“GREEN”駁回該申請。若按照申請人說明的“SREEN”檢索,則該商標沒有在先權利障礙,這大概是申請人作此說明的原因。
申請人商標說明為:此商標中文為“杠下”。若******個漢字不是與“下”組合在一起,我們也許會相信它是“杠”了。有些人為了傍名牌、蹭熱度,花樣百出。該商標必然逃不過引證“松下”駁回的結果。
申請人商標說明為:商標由文字“喜太郞”及拼音“XITAILANG”及圖形組成,其中文字系電腦藝術合成,標準寫法為“喜太郞”,標準讀音為“xitailang”。商標申請在第30類上,相信有讀者看到此圖樣時會聯(lián)想到“喜之郎”,但若按照申請人說明的“喜太郞”檢索,當前的商標檢索算法無法檢索到近似商標“喜之郎”“喜多太郎”,則該商標沒有在先權利障礙,應當準予初步審定。并非審查檢索算法有漏洞,而是該申請人故意為之,明明是“郎”,硬要說成是“郞”,兩個字讀音相同,字形又極其相似,若非審查員細心,看出端倪,該件商標可能會被錯誤核準。《商標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: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,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。以上做法不僅違反誠實信用的道德規(guī)范,也有違《商標法》立法精神,對明顯想通過錯誤說明誤導審查以逃避被駁回的結果,引用《商標法》第七條也不為過。筆者強烈建議申請人實事求是作出說明,即便指鹿為馬,試圖誤導審查員,也是無濟于事,甚至會弄巧成拙。誠實、誠信才是正途。
二、“商標說明”的高級打開方式
“商標說明”除對特殊商標做必要性說明和放棄某部分專用權聲明外,還可以作為輔助性說明,恰當?shù)恼f明有時能起到“化腐朽為神奇”的作用。
1.商標申請人有在先權利的,在此欄目予以說明可避免被“誤傷”。若申請商標在先已注冊,商標注冊人基于原申請,略微調整圖樣重新申請,建議申請人主動做出說明,如“本公司類似商標第*號已注冊”。這類說明對圖形商標尤其重要,圖形的近似判斷主觀性偏高,若申請人相同或類似圖樣已經注冊成功,引證其他近似商標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。
2.以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的,申請肖像為申請人或申請人法人代表的,不再要求必須提供肖像授權的公證書,在“商標說明”中做出聲明即可;申請其他人肖像的需要提供肖像人的授權書。筆者在審查工作中遇到不少以電腦合成的人物形象申請商標,有時便會因懷疑其為某人肖像而發(fā)送補正通知書,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授權文件。若申請人在商標注冊申請書的“商標說明”欄主動說明“該肖像為本公司法人代表肖像,本人同意作為商標使用”或者“該圖形為電腦合成形象”,則可避免因發(fā)補正通知造成的審查期限延長,加快商標審查進程。
3.以缺乏顯著性的立體形狀加上顯著性文字形式申請立體商標的,建議申請人在“商標說明”欄主動聲明“放棄立體形狀專用權”。此類型立體商標雖立體形狀本身缺乏顯著性,但因添加了顯著性的文字使得商標圖樣整體具有了顯著性,不能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,亦不能授予缺乏顯著性的立體形狀專用權,所以在審查中,若申請人不主動放棄該部分的專用權,商標局便會發(fā)出《審查意見通知書》要求放棄立體形狀專用權,否則將不予核準注冊。該種類型的立體商標,即使注冊成功,注冊人也不能享有“缺乏顯著性的立體形狀”部分的專用權,其權利范圍與普通文字商標無異,若申請人因實際需要申請此類立體商標,筆者建議申請人主動聲明“放棄立體形狀專用權”,以加快審查進度,更快獲得授權。例如:第38011833號“三維標志”商標,立體形狀僅為普通瓶子形象,不能授予專用權,因商標圖樣中有顯著性文字“舍得”整體具有顯著性,審查中發(fā)出《審查意見通知書》要求放棄立體形狀專用權,經申請人回文同意放棄立體形狀專用權,該件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。而若該商標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便主動聲明放棄立體形狀專用權,便可以省去發(fā)《審查意見通知書》環(huán)節(jié),更快予以公告。
4.提示審查員申請書有附件或者其他補充材料。“商標說明”可以作為提示性說明,告知審查員有公證書、授權書等材料。若某些材料在申請時無法提供,需要后補,也可在此欄目予以說明,提示審查員查閱補充材料部分。
5.需要暫緩審查的,可以在此欄目提出聲明,并正式來函提出暫緩審查申請。需要強調的是,“商標說明”欄只可作為提示性說明,提示審查員關注是否應暫緩審查。有在先權利不穩(wěn)定或其他原因申請人希望暫緩審查的,應當正式來函詳細說明情況。
6.申請量大,有可能被定為“惡意申請”的,建議申請人在此欄做簡要的使用意圖說明,如有必要,也可單獨來函提交詳細材料。雖然在實質審查中,審查員認為“惡意申請”情形有待商榷的,會發(fā)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,申請人若能主動說明使用情況,則可******限度縮短審查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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